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19年8月30日以现场会议和电话会议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就《公司章程》的具体修订情况公告如下: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修订依据 |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证券经纪;证券自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直接投资业务;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融资融券业务;代销金融产品;股票期权做市业务;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公司可以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从事金融产品等投资业务。 |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证券经纪;证券自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直接投资业务;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融资融券业务;代销金融产品;股票期权做市业务;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和另类投资子公司,分别从事私募投资基金、另类投资等相关业务。 |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管理规范》第九条及《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管理规范》第十条相关规定。 |
本次《公司章程》的修订,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监管机构批准后生效。
特此公告。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