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获得中国证监会
核准豁免要约收购义务批复的公告
2019年5月31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与招商局(辽宁)港口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局辽宁”)签署了《关于辽宁港口集团有限公司之股权无偿划转协议》,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拟将其持有的辽宁港口集团有限公司(即公司间接控股股东)1.1%的股权无偿划转给招商局辽宁(以下简称“本次划转”)。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6月3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间接控股股东股权划转暨公司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16)。2019年8月30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发来的通知,招商局辽宁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关于核准豁免招商局(辽宁)港口发展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要约收购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义务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545号)以及《关于核准豁免招商局(辽宁)港口发展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要约收购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义务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 1546号)。批复主要内容如下:核准豁免招商局辽宁及其一致行动人因国有资产行政划转而控制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5,378,564,752股A股股份和722,166,000股H股股份,导致合计控制该公司
5,378,564,752股A股股份和3,436,902,000股H股股份,约占该公司总股本的
68.37%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核准豁免招商局辽宁及其一致行动人因国有资产行政划转而控制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5,067,415,378股股份,约占该公司总股本的78.29%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招商局辽宁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招商局辽宁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会同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招商局辽宁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生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重大事项或遇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至此,无偿划转协议下的生效条件均已获满足,无偿划转协议已生效。在无偿划转协议下的交割先决条件满足(或被相关方豁免)后,相关方将根据无偿划转协议安排办理本次划转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公司后续将根据本次划转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 8 月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