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作为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的判断,我们对公司拟在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查,经审核有关资料,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认真核查,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并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拟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是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此页无正文,系《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薛静 | 袁樵 | 裘益政 |
—————— | —————— | —————— |
2019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