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通知于2019年8月23日以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于2019年8月30日在杭州市滨江区东信大道69号公司十九楼会议室以现场会议加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应参加会议董事9人,实际参加会议董事9人,现场会议由董事长朱国锭先生主持,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与会董事一致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 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已就拟定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事宜充分征求了员工的意见。为完善员工激励体系,进一步促进公司建立、健全人才培养、激励和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工作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相结合,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及深交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7号:员工持股计划》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定《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关联董事赵大春先生、孙丹女士、刘洁女士参与了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对本议案回避表决。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2019年8月31日的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下同)。公司将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在召开关于审议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2019年8月31日的《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二、 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规范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关联董事赵大春先生、孙丹女士、刘洁女士参与了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对本议案回避表决。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详见刊登于2019年8月31日的巨潮资讯网。
三、 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保证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顺利实施,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2、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和终止等有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按照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取消持有人的资格,提前终止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等;
3、授权董事会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和提前终止作出决定;
4、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涉证券、资金账户相关手续以及标的股票的锁定和解锁的全部事宜;
5、授权董事会确定或变更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机构;
6、授权董事会签署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同及相关协议文件;
7、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的,授权董事会根据新的政策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作出相应调整;
8、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或持有人会议行使的权利除外。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完毕之日止。
关联董事赵大春先生、孙丹女士、刘洁女士参与了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对本议案回避表决。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 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为确保公司审计工作的独立性与客观性,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及业务发展需求,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拟更换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独立董事对本次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查,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详见刊登于2019年8月31日的《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五、 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19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于2019年9月16日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详见刊登于2019年8月31日的《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特此公告。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9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