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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电气: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等有关事项进行了审阅,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内容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7号:员工持股计划》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董事会中与员工持股计划有关联的董事已根据相关规定回避表决,相关议案的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所禁止及可能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是员工在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上参与的,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参与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健全公司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与责任心,实现企业的长远可持续发展。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实施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并将员工持股计划有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公司更换2019年度审计服务机构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不会影响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质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和审计资格,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此次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更换2019年度财务审计机构为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系《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薛静袁樵裘益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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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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