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子公司提供借款的关联交易独立意见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证监发[2001]102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王府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王府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审议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向子公司郑州枫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借款,定价公允,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且还款来源有保证,并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会损害中小股东利益。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我们事前认可。本次交易涉及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在董事会上回避了对本议案的表决,董事会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合法合规,同意公司向子公司提供借款。
(本页无正文,为《王府井集团王府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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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涛 | 董安生 | 杜家滨 | 权忠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