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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龙股份: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31

证券代码:000712 证券简称:锦龙股份 公告编号:2019-58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2019年8月30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2018年12月26日颁布了《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36号),于2019年4月30日颁布了《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上述两项财务报表格式下称“新财务报表格式”)。

财政部于2019年5月颁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通知》(财会〔2019〕8号)(下称“准则第7号”)、《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通知》(财会〔2019〕9号)(下称“准则第12号”)。

根据财政部的相关要求,公司对会计政策予以相应变更。

2.变更日期

公司于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3.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下称“企业会计准则”)。

4.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按照财政部颁布的新财务报表格式、准则第7号、准则第12号执行。其余未变更或者未到执行日期的仍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二、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一)新财务报表格式变更的主要内容:

对部分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的列报项目进行了修订,新增了“交易性金融资产”、“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信用减值损失”、“其他资产减值损失”等科目,删除了“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收利息”、“应付利息”等科目,“利息净收入”包含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按照实际利率法计算的利息收入。基于实际利率法计提的金融工具的利息应包含在相应金融工具的账面余额中,并反映在“融出资金”、“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短期借款”、“应付短期融资款”、“拆入资金”、“卖出回购金融资产”和“应付债券”中,而不再单独列示“应收利息”项目或“应付利息”项目。“应收利息”科目和“应付

利息”科目仅反映相关金融工具已到期可收取或应支付但于资产负债表日尚未收到或尚未支付的利息,在“其他资产”或“其他负债”项目中列示。对于上述列报项目的变更,公司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未对上年比较数据进行追溯调整。

(二)准则第7号变更的主要内容:

1.在准则的适用范围方面,对应适用其他准则的交易进行了明确;

2.明确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时点。对于换入资产,企业应当在换入资产符合资产定义并满足资产确认条件时予以确认;对于换出资产,企业应当在换出资产满足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终止确认;

3.在货币性资产定义方面,强调收取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的权利;

4.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虽具有商业实质但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时,同时换入多项资产的,对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的分摊依据,在“换入资产的原账面价值的相对比例”基础上增加“其他合理的比例”;

5.附注披露内容增加“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及其原因”。

(三)准则第12号变更的主要内容:

1.在债务重组定义方面,强调重新达成协议,不再强调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债权人作出让步,将债务重组涉及的债权和债务指定为《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工具范畴。重组债权和债务的会计处理规定与新金融工具准则相互

呼应;

2.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明确了债权人初始确认受让的金融资产以外的资产时的成本计量原则;

3.明确了债权人放弃债权采用公允价值计量;

4.在附注的信息披露方面删除了对或有应收和或有应付的披露、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及依据。对债权人增加了债务重组导致的对联营或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增加额及投资比例的披露,对债务人增加了债务重组导致的股本等所有者权益增加额的披露。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财务报表格式及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执行新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依据财政部的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修订,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修订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董事会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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