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对公司2019年1-6月份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以及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资料进行认真核查后,相关情况说明和独立意见发表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仔细的核查,核查情况和独立意见如下:
1、2019年半年度,除公司子公司北京红缨时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鼎奇幼教科教有限公司、北京可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金色摇篮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其出资设立的民办非企业发生日常业务的资金往来外,公司没有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本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2019年半年度,公司未发生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未发生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事项,也无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本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
二、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在保证资金流动性和安全性的前提下,我们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自有资金购买短期低风险固定收益类或承诺保本的理财产品,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收益,
风险可控,且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会计政策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谢石松、胡志勇、杨永福
2019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