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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沃科技: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31

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通知及召开时间:

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9年8月15日发出会议通知,于2019年8月30日14: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8月3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8月29日15:00至2019年8月30日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长山村临江路1号。

3、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主持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司文培先生主持。

4、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程序和决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6、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7人,代表股份55,085,39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2390%,占公司扣除回购股份专户中已回购股份后的总股本868,567,277股的6.3421%。

①公司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人,代表股份296,18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335%,占公司扣除回购股份专户中已回购股份后的总股本868,567,277股的0.0341%。

②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人,代表股份54,789,21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2055%,占公司扣除回购股份专户中已回购股份后的总股本868,567,277股的6.3080%。

③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情况: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5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2人,参加网络投票的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764,05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865%,占公司扣除回购股份专户中已回购股份后的总股本868,567,277股的0.0880%。

7、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张强律师、叶慧敏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见证意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1、审议并通过《关于拟向关联方申请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4,495,6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9295%;反对58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7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74,3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8198%;反对58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7.18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所涉议案需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均已回避表决。

上述议案经公司于2019年8月14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详情可查阅公司于2019年8月15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的相关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张强律师、叶慧敏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9年8月3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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