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作为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在审阅有关文件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其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之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穆 炯 徐作骏 刘 印
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