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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飞马: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30

证券代码:002210 证券简称:*ST飞马 公告编号:2019-094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2019年8月2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1)财政部于2019年4月30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2019年度中期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

(2)财政部于2019年5月9日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通知》(财会〔2019〕8号),对《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进行了修订,要求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19年6月10日起施行。

(3)财政部于2019年5月16日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通知》(财会〔2019〕9号),对《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进行了修订,要求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19年6月17日起施行。

2、变更日期

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公司于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施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3、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4、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于2019年4月30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2019年5月9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通知》(财会〔2019〕8号)和2019年5月16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通知》(财会〔2019〕9号)的相关规定;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5、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印发的《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要求,对财务报表格式调整如下:

1、资产负债表

①将原“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项目重新拆分为“应收票据”项目和“应收账款”项目列示;

②新增“应收款项融资”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等;

③新增“使用权资产”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承租人企业持有的使用权资产的期末账面价值。该项目应根据“使用权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和“使用权资产减值准备”科目的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④将原“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项目重新拆开为“应付票据”项目和“应付账款”项目列示;

⑤新增“租赁负债”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承租人企业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期末账面价值。该项目应根据“租赁负债”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自资产负债表日

起一年内到期应予以清偿的租赁负债的期末账面价值,在“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项目反映;

2、利润表

①将“资产减值损失”项目和“信用减值损失”项目移至“公允价值变动收益”项目之后,并将“信用减值损失”项目列示于“资产减值损失”项目之前;将“减:信用减值损失”项目调整为“加:信用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列)”项目,将“减:资产减值损失”项目调整为“加:资产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列)”项目;

②在“投资收益”项目下增加“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收益(损失以“-”填列)”明细项目。

3、现金流量表

明确收到政府补助的填列口径为“企业实际收到的政府补助,无论是与资产相关还是与收益相关,均在‘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填列”。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进行的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仅对财务报表格式及相关项目列示产生影响,不存在追溯调整事项,不会对公司总资产、负债总额、净资产以及净利润等产生影响。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是根据财政部最新修订的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相关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资产质量、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提供更真实、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通知》(财会〔2019〕8号)以及《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通知》(财会〔2019〕9号)的要求对公司的会计政策进行

相应变更,有助于更为客观、准确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以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以及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滥用会计政策变更的情况;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对外担保情况暨会计政策变更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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