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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飞马: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对外担保情况暨会计政策变更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30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对外担保情况

暨会计政策变更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对公司以下相关事项发表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经审慎核查,报告期内不存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亦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至报告期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二、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并查阅了公司披露的相关公告,我们认为:

1、除因2016年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前发生并延续至报告期且业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全资子公司大同富乔垃圾焚烧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同富乔”)为公司控股股东关联方国丰新能源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丰江苏”)与苏州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金融租赁”)签订的两笔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的担保外,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由于国丰江苏未能足额支付租赁物转让款,苏州金融租赁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大同富乔承担保证责任,一审判令大同富乔对国丰江苏债务合计12,433.85万元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大同富乔不服一审判决,已上诉,详见公司于2019年4月30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仲裁事项及进展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34)。截至目前,案件尚在审理中。

2、公司经履行内部审议程序批准的对外担保对象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其子公司,非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北京华油国际物流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和恺恩资源有限公司、参股公司深圳前海启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原参股公司广东广物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和控股股东关联方国丰新能源江苏有限公司。截至2019年6月30日,公司为前述担保对象实际提供担保总额(担保合同最高额)为人民币166,402.79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59,626.61万元(其中: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全资/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28,400.55万元;为非合并报表范围内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余额为31,226.06万元。),占公司2017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4.41%,占公司2018年度净资产的29.91%。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之间不存在相互担保情况。

公司上述对外担保事项已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对外担保决策制度》等有关规定,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于2019年4月30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仲裁事项及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34)中关于公司与上海汐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对方提交了一份盖有公司公章的担保合同,担保金额1.50亿元。经自查,公司未发现前述事项的用章审批手续、内部审议程序记录。目前,法院一审判令被担保人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1.50亿元及利息,本公司、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黄壮勉(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洪琰就其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三分之一的清偿责任,详见公司于2019年8月7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仲裁事项及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85)。本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已提起上诉。截至目前,相关事项尚在进行中,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后续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此外,公司因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存在可能需要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其中:A、本公司为飞马国际(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马香港”)向中国信托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信托银行”)申请最高金额为1,800万美元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由于飞马香港未能偿还相关贷款897.92万美元,中国信托银行向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承担保证责任,详见公司于2018年11月13日披露的《关于涉诉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02)。

目前一审判令飞马香港、本公司及黄壮勉共同向中国信托银行支付909.41万美元(或支付时等值的港币)以及相关利息、案件费用,详见公司于2019年8月14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仲裁事项及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88),案件尚在进行中。B、本公司为恺恩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恺恩资源”)向Kimura Master Fund Limited申请最高金额为750万美元的非承诺性信用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由于恺恩资源未能偿还相关贷款,Kimura Master Fund Limited已向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责任,详见公司于2018年12月18日披露的《关于涉诉事项暨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06)。截至目前,案件尚在审理中。C、本公司为飞马国际物流(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马物流”)与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国际”)签订的两笔借款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远东国际委托上海华瑞银行向飞马物流发放贷款本金共计12,000万元,由于飞马物流未能偿还相关借款本金9,000万元,远东国际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一审判令飞马物流支付远东国际借款本金9,000万元及利息等,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详见公司于2019年6月28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仲裁事项及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73)。目前,案件尚在进行中。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将督促公司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对外担保决策制度》的有关规定规范对外担保事项,采取切实可行措施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并根据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障、维护公司以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三、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通知》(财会〔2019〕8号)以及《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通知》(财会〔2019〕9号)的要求对公司的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有助于更为客观、准确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以及公司股东

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以下无正文)

(以下无正文,为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对外担保情况暨会计政策变更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彭钦文 林志伟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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