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8月2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十八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1、变更原因及日期
2019年4月30日,国家财政部印发了《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财会[2019]6号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企业2019年度中期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均按照财会[2019]6号的规定编制执行。
2、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按照财会[2019]6号文件规定执行会计政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相关具体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4、审批程序
公司于2019年8月29日召开第三董事会第七十八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财会[2019]6号文件的要求,公司将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列报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1、资产负债表项目
(1)将原“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项目拆分为“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二个项目;
(2)将原“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项目拆分为“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二个项目;
(3)新增“应收款项融资”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等。
(4)新增“使用权资产”项目反映承租人企业持有的使用权资产的期末账面价值;
(5)新增“租赁负债”项目反映承租人企业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期末账面价值;
(6)新增“专项储备”项目反映高危行业企业按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的期末账面价值。
2、利润表项目
(1)新增“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收益(损失以“-”号填列)”项目;
(2)“资产减值损失”、“信用减值损失”项目位置移至“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之后;
(3)将利润表“减:资产减值损失”调整为“加:资产减值损失(损失以“-”列示)”。
3、现金流量表项目
现金流量表明确了政府补助的填列口径,企业实际收到的政府补助,无论是与资产相关还是与收益相关,均在“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填列。
4、所有者权益变动表项目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明确了“其他权益工具持有者投入资本”项目的填列口径。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只涉及财会[2019]6号财务报表列报和调整,不影响公司净资产、净利润等相关财务指标。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
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经审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修订通知》和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修订通知》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要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修订通知》和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本次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十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