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71 证券简称:华谊嘉信 公告编号:2019-081
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参照《公司法》、《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的规定,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或“华谊嘉信”)经过自查,截至目前累计前十二个月的重大诉讼具体情况如下:
一、 诉讼及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新好耶数字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与广州车智汇通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案
1、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广州车智汇通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车智汇通”)就公司孙公司新好耶数字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好耶”)违反合同约定未足额支付合同款项一案起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本案于庭审中达成和解并于2019年6月收到民事调解书。
2、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受理机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受理地点: 北京市海淀区
(3)原告:车智汇通
被告:新好耶
(4)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车智汇通与被告新好耶于2018年9月至12月期间分别签署签订了9
份《网络广告发布合同》,约定新好耶代理其客户在车智汇通公司代理之媒体“汽车之家”网站PC端(及/或移动端)投放广告,并约定了具体的发布内容、形式、发布费金额、发布位置和时间以及付款日期等。车智汇通履行了全部广告发布义务后,新好耶欠付广告发布费共计22,718,000元。因新好耶因故未能按期付款,2019年3月,车智汇通起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新好耶支付合同款。
3、诉讼请求
2019年3月,车智汇通起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新好耶支付广告发布费22,718,000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4、诉讼进展
本案在审理中经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并于2019年6月收到民事调解书【(2019)京0108民初26856号】。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新好耶于2019年7月31日前向车智汇通支付广告费8,198,000元;
(2)若新好耶未按照按时足额支付款项,则新好耶应立即向车智汇通支付剩余未付款并支付违约金50万元;
(3)车智汇通与新好耶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5、诉讼判决执行情况
本案已进入执行阶段。
(二)新好耶数字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与车智互通(北京)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案
1、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广州车智互通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车智互通”)就公司孙公司新好耶数字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好耶”)违反合同约定未足额支付合同款项一案起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本案于庭审中达成和解并于2019年6月收到民事调解书。
2、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受理机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受理地点: 北京市海淀区
(3)原告:车智互通
被告:新好耶
(4)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车智互通与被告新好耶于2018年9月至12月期间分别签署签订了21份《网络广告发布合同》,约定新好耶代理其客户在车智互通公司代理之媒体“汽车之家”网站PC端(及/或移动端)投放广告,并约定了具体的发布内容、形式、发布费金额、发布位置和时间以及付款日期等。车智互通履行了全部广告发布义务后,新好耶欠付广告发布费共计46,445,000元。因新好耶因故未能按期付款,2019年3月,车智汇通起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新好耶支付全部合同款及逾期违约金。
3、诉讼请求
2019年3月,车智汇通起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新好耶支付全部合同款46,445,000元及逾期违约金527,589元共计46,972,589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4、诉讼进展
本案在审理中经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并于2019年6月收到民事调解书【(2019)京0108民初26857号】。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新好耶于2019年6月30日前向车智互通支付广告费20,000,000元;
(1)新好耶于2019年7月31日前向车智互通支付广告费11,311,000元;
(2)若新好耶未按照按时足额支付款项,则新好耶应立即向车智互通支付剩余未付款并支付利息50万元;
(3)车智汇通与新好耶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5、诉讼判决执行情况
本案已进入执行阶段。
(三)新好耶数字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竞道广告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1、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上海竞道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竞道广告”)就公司孙公司新好耶数字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好耶”)违反合同未支付款项一案,将新好耶诉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双方在庭外达成和解。
2、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受理机构: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2)受理地点:上海市闵行区
(3)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上海竞道广告有限公司被告;新好耶
(4)案件基本情况
根据双方2018年、2019年分别签署的《网络广告发布合同》维他奶投放美团秀秀项目),竞道广告接受新好耶的委托为其提供广告投放服务,该项目竞道广告已按约提供了服务,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19年1月17日、2019年6月30日前向竞道广告支付费用1,339,975元、926,600元,但新好耶未能按期支付合同款项。2019年7月23日,新好耶收到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传票于2019年8月19日开庭。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维他奶投放大众点评及美团项目)广告费(扣除返点后),计人民币1,339,975元和926,600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从2018年7月23日开始至实际支付之日的逾期违约金(逾期付款总额*0.02%逾期天数)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4、诉讼进展
双方于庭外达成和解并签署和解协议如下:
(1)新好耶于2019年8月15日前支付竞道广告800,000元;于2019年9月15日前支付800,000元;于2019年10月15日前支付800,000元;于2019年11月15日前支付800,000元;于2019年12月15日前支付644,575元。
(2)竞道广告应在收到新好耶按时支付的上述第一期80万广告费后,于2019年8月16日当天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申请撤回对新好耶的起诉(起诉案号分别为(2019)沪0112民初27515号、(2019)沪0112民初27520号)。新好耶按期支付完毕前述广告费后,竞道广告放弃对甲方针对上述项目的违约金、赔偿金等的主张,新好耶与竞道广告针对上述项目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5、诉讼判决执行情况
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
(四)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百年基业管理顾问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1、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北京百年基业管理顾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百年基业”)就公司违反合同未支付款项一案,将公司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本案将于2019年9月12日开庭。
2、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受理机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受理地点:北京市朝阳区
(3)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北京百年基业管理顾问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公司
(4)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4月,百年基业与公司签订《华谊嘉信<中层管理者领导力提升>项目合同书》,约定百年基业向公司人员提供培训服务,培训费共计453,150元。同时约定:项目启动后,公司收到百年基业培训费专用增值发票10个工作日内,付首付款(30%));第二次培训完成后,公司收到百年基业培训费专用增值发票10个工作日内,付中期款(30%);整体项目结束且经验收确认后,公司收到百年基业培训费专用增值发票10个工作日内,付项目结项尾款(40%)。项目于2017年5月启动,因被告原因,项目提前结项,百年基业已于2017年6月和2017年10月分两次为公司开具了培训费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整个项目过程中,公司没
有支付任何费用。2019年7月,公司收到朝阳法院寄送的诉讼材料。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项目实际实施费用307,135元。
(2)判令被告支付以307,13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7年11月6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4、诉讼进展
本案将于2019年9月12日开庭。
5、诉讼判决执行情况
尚未进入最终判决及执行阶段。
(五)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东贝展览展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1、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北京东贝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贝展览”)就公司违反合同未足额支付款项一案,将公司诉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本案于2019年7月24日开庭审理后,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4下发《民事裁定书》。
2、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受理机构: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2)受理地点:北京市石景山区
(3)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东贝展览被告:公司
(4)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10月,原告东贝展览与公司签订了英特尔国G部落精装店,合同金额480,000元。此项目于2017年9月份已完成,被告于2018年6月支付了首付款78,619.5元,于2018年9月5日支付合同款301,380.5元,尾款100,000元被告至今未支付。原告将被告诉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在答辩期间,被
告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英特尔国G部落精装店尾款100,000元及相应利息;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4、诉讼进展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4下发《民事裁定书》【(2019)京0107民初16527号】,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处理。
5、诉讼判决执行情况
尚未进入最终判决及执行阶段。
(六)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东贝展览展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1、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北京东贝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贝展览”)就公司违反合同未足额支付款项一案,将公司诉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本案于2019年7月24日开庭审理后,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4下发《民事裁定书》。
2、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受理机构: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2)受理地点:北京市石景山区
(3)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东贝展览被告:公司
(4)案件基本情况
2018年4月、5月,原告东贝展览与公司分别签订了英特尔道具(华硕灵耀389套)、英特尔华硕道具(130套),采购合同金额分别为350,100元、221,000元。2018年5月20日、6月23日出货完毕,被告至今未支付货款。原告依法将被告诉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在答辩期间,被告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英特尔华硕道具合同款350,100元及相应利息;
(1)判令被告支付英特尔华硕道具合同款221,000元及相应利息;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4、诉讼进展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4分别下发《民事裁定书》【(2019)京0107民初16528号】、《民事裁定书》【(2019)京0107民初16529号】,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处理。
5、诉讼判决执行情况
尚未进入最终判决及执行阶段。
(七)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科鹏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案
1、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北京科鹏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科鹏律所”)就公司违反合同未支付款项一案,将公司诉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判决书》。
2、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受理机构: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2)受理地点:北京市石景山区
(3)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科鹏律所被告:公司
(4)案件基本情况
为处理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先后签订《协议书》及《合同书》。原告曾经分别与被告、刘伟以及上海寰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签订《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对于三份代理合同确定的应当向原告履行的付款义务,原被告双方约定由被告承担,合计1362,000元。被告应于2018年10月15日前向原告支付136,200元,逾期未支付的应支付违约金。至今,被告未支付合同款项。
原告依法将被告诉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合同款136,200元;
(2)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1362000×2‰未支付天数(未支付天数计算方法:自2018年10月16日起至实际支付日);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4、诉讼进展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30日下发《民事判决书》【(2019)京0107民初15823号】,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原告合同款1,362,000元;
(2)被告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原告2018年10月16日至实际支付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5、诉讼判决执行情况
判决书执行中。
(八)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华谊信邦整合营销顾问有限公司与北京信诺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1、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北京信诺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诺时代”)就公司及公司子公司华谊信邦违反合同未支付款项一案,将公司及华谊信邦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本案将于2019年9月17日开庭审理。
2、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受理机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受理地点:北京市海淀区
(3)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信诺时代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华谊信邦
(4)案件基本情况
2018年1月31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1份货款为400,000元的《微软办公软件买卖合同》,之后又于同年2月与被告一、被告二共同签订了1份《补充协议》。前述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被告一向原告采购产品,合同签订后30日由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0,000元,收到产品后于2018年4月30日前由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00,000元。原告已严格按约履行完毕,但被告一收到货物且验收合格后,两被告一直拖延支付货款。被告二于2018年4月10日支付了100,000元货款,2018年7月12日被告二又支付了100,000元货款。截止至起诉日两被告应付货款200,000元。原告依法将两被告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立即支付拖欠货款200,000元;
(2)判令被告一承担违约金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暂时计算至2018年11月2日为129,300元,最终数额应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3)判令被告二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金33,600元;
(4)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对于前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5)因本案诉讼而发生的所有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4、诉讼进展
本案将于2019年9月17日开庭审理。
5、诉讼判决执行情况
尚未进入最终判决及执行阶段。
(九)新好耶数字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车经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1、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公司孙公司新好耶数字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好耶”)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就上海车经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车经广告”)违反合同约定未足额支付合同款项一案提起诉讼,新好耶于2019年7月23日收
到《诉前调解通知书》。
2、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受理机构: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2)受理地点:上海市徐汇区
(3)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新好耶被告;车经广告
(4)案件基本情况
2018年期间,新好耶与车经广告分别签订了8份《广告代理合同书》,约定在2018年11月至12月期间由原告向被告提供广告代理服务。8份合同金额总计3,223,014.52元,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返点后总计264,287,191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了合同约定的服务,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广告费总计2,642,871.91元。新好耶多次催款但始终未收到欠款,2019年7月22日新好耶起诉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车经广告支付全部欠款。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广告费328,871.91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共计1,490,886元(自2019年4月29日起,暂计至2019年7月5日);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4、诉讼进展
新好耶于2019年7月23日收到《诉前调解通知书》【(2019)沪0104诉前调(11295)号】。
5、诉讼判决执行情况
尚未进入最终判决及执行阶段。
(十)北京华谊伽信整合营销顾问有限公司与北京百仕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1、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公司子公司华谊伽信就北京百仕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仕成”)违反合同约定未足额支付合同款项一案起诉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9年6月6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京0112民初28316号】民事判决书。
2、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受理机构: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2)受理地点: 北京市通州区
(3)原告:华谊伽信
被告:百仕成
(4)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华谊伽信与被告百仕成于2014年8月25日签订了《2014年长安马自达创驰蓝天北区激情之旅试驾活动合作协议》》,华谊伽信公司按照被告百仕成提供的活动方案负责市场活动在四个区的具体执行工作及活动现场搭建、布置工作,百仕成按照协议约定应向华谊伽信公司支付物料费及人工费等各类费用共计565,000元。协议签订后,华谊伽信公司按照协议约定内容完成了全部工作,百仕成却未按照协议约定向华谊伽信公司支付全部款项,至今仍拖欠合同款项107,500元未支付,原告多次催款未果,诉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本案已结案。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款107,500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8,662.5元(自2018年7月1日起计算至2018年8月2日止);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公司律师费30,000元;
(4)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4、诉讼进展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京0112民初2831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百仕成公司向华谊伽信支付合同款项107,500元,违约金8,662.5元,律师费10,000元,共计126,162.5元。现处于公告送达阶段。
5、诉讼判决执行情况
等待判决书执行中。
(十一)天津迪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1、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公司子公司天津迪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迪思”)就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网”)违反合同约定未支付合同款项一案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院于2018年12月22日下发《民事裁定书》。
2、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受理机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受理地点: 北京市朝阳区
(3)原告:天津迪思
被告:乐视网
(4)案件基本情况
天津迪思与乐视网于2017年2月10日签订《垫款委托服务协议》约定,天津迪思为乐视网在“乐视视频品牌升级项目中与合作方即自媒体人、微博博主、物料制作方等支付事项”方面提供包括支付款项、财务处理、发票管理等一揽子服务,乐视网支付代垫款项的25%作为服务费;协议总金额840,700元。合同签订后,天津迪思依约提供了服务,乐视网于2017年3月23日通过邮件对《打款截图与垫款明细表》进行了确定,总金额为840,700元,但被告至今未支付款项。天津迪思原告依法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诉讼请求
请求法院判令乐视网支付合同款840,700元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
4、诉讼进展
2018年12月22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下达《民事裁定书》【(2018)京0105民初94740号】,判决乐视网支付天津迪思840,700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
5、诉讼判决执行情况
裁定书正在执行中。
(十二)天津迪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1、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公司子公司天津迪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迪思”)就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网”)违反合同约定未支付合同款项一案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院于2018年12月22日下发《民事裁定书》。乐视网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并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2日下发《民事裁定书》。
2、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受理机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受理地点: 北京市朝阳区
(3)原告:天津迪思
被告:乐视网
(4)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天津迪思与被告乐视网于2016年11月订立了《市场推广服务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自制剧《心理罪2》提供宣传推广服务,服务费用为60万元,被告在收到原告结案报告后30日内支付服务费,否则按照日万分之一标准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双方签约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了服务,2017年1月16日,原告向被告提交了《(项目)结算简表》,结算金额为60万元。2017年7月4日,被告通过微信方式请求原告开具发票,同日原告向被告开具并交付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应于之后30日内向原告付款,但被告至今未付。原告依法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3、诉讼请求
请求法院判令乐视网支付服务费60万元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
4、诉讼进展
2018年12月22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下达《民事裁定书》【(2018)京
0105民初94741号】,判决乐视网支付天津迪思60万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乐视网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并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2日下发《民事裁定书》【(2019)京03民辖终267号】,驳回乐视网诉讼请求并维持原判。
5、诉讼判决执行情况
裁定书正在执行中。
(十三)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快友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会友世纪科技有限公司及自然人林森、张亚业绩补偿纠纷案
1、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北京快友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会友世纪科技有限公司及自然人林森、张亚宁由于未能完成业绩承诺及上市申报承诺触发了业绩补偿及股权回购义务,但超期未能履行。公司与其多次沟通无果后,公司将以上责任人诉至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2、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受理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2)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公司被告一:北京快友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二:北京会友世纪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三:林森报告四:张亚宁
(3)案件基本情况
2016年5月6日,公司与北京快友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会友世纪科技有限公司及自然人林森、张亚宁及第三人共同签署了《北京快友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合同》(以下简称“增资合同”),公司依据该合同全部履行完成了增资合同义务。但北京快友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会友世纪科技有限公司及自然人林森、张亚宁由于未能完成业绩承诺及上市申报承诺触发了业绩补偿
及股权回购义务,但超期未能履行。经多次沟通无果,公司将以上责任人诉至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3、诉讼请求
原告请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判令被告对公司现金补偿16,150.76万元。
4、诉讼进展
2019年4月24日公司收到立案及缴费通知书。2019年7月30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下发《D20191184号增资合同争议案仲裁通知》【(2019)中国贸仲京字第133544号】,本案开始受理。
5、诉讼判决执行情况
尚未进入最终判决及执行阶段。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前十二个月内其他诉讼及重大诉讼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发布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公司目前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披露的诉讼主要涉及逾期应付款和逾期应收款的诉讼,部分案件暂未涉及审理结果,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暂时无法判断。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9)京0108民初26856号;
2、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9)京0108民初26857号;
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诉前调解通知书》(2019)沪0104诉前调(11295)号;
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传票》(2019)京0105民初;
5、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京0107民初16527号;
6、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京0107民初16528
号、16529号;
7、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京0107民初15823号;
8、竞道广告与新好耶签署的《和解协议》;
9、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京0112民初28316号;
10、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京0105民初94740号;
11、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京0105民初94741号;
12、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传票》(2019)京0108民初2832号;
1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D20191184号增资合同争议案仲裁通知》【(2019)中国贸仲京字第133544号】。
特此公告。
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9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