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和公司2019年半年度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19上半年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后,对公司2019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报告期内的违规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形。
2、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事项,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报告期内的对外担保事项。
二、关于聘任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
本次聘任人员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任职资格、教育背景、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以及目前的身体状况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管人员的情况,也未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不是失信被执行人。我们一致同意聘任齐冰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
三、关于公司《2019年半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独立意见公司2019年半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能够考虑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和合理需求,与公司经营业绩及未来发展相匹配,有利于优化公司股本结构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未有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2019年半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提交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关于2019上半年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编制的《关于2019年上半年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实际情况。
五、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依据财政部相关文件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新会计政策的执行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字:
袁天荣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独立董事签字:
李 鑫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独立董事签字:
李朝阳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