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已经事前从公司获得并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关于委托深圳市机场物业有限公司提供员工宿舍租赁运营服务的关联交易议案》相关材料,在全面了解关联交易事项的情况后,我们本着客观公允和实事求是的态度,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本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公司董事会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法定程序,关联董事就本关联交易回避了表决。
二、公司对本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充分论证,为董事会提供了可靠、充分的决策依据。
三、我们在事前对本关联交易事项的情况进行了全面、客观的了解。我们认为:
深圳机场员工宿舍租赁运营管理为公司非核心业务,委托深圳市机场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提供员工宿舍租赁运营服务,一方面有利于公司更专注于核心业务的运行管理,提升运行保障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另一方面可实现员工宿舍专业化运营管理,提升员工宿舍服务品质,增强员工满意
度。
本次交易的委托服务价格采用市场化定价原则,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定价格,根据本次关联交易标的,委托服务费用由租赁运营服务费和室内零星维修服务费两部分组成。其中,租赁运营服务费参照深圳市人才安居集团向租赁运营管理机构的支付标准,室内零星维修服务费参照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标准,定价政策符合公允性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本交易事项不会对公司本期和未来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
五、上述关联交易与物业公司存在一定的相互依赖,但不形成被其控制状态,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六、我们同意本关联交易事项,根据《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本关联交易事项不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贺云、沈维涛、赵波
2019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