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自查报告
濮阳濮耐高温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8月16日起开始停牌并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对知悉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相关事项内幕信息的主要单位及人员停牌前6个月内买卖濮耐股份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将有关自查情况汇总如下:
一、核查范围
1、濮耐股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参与该事项的人员;
2、交易对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参与该事项的人员;
3、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聘请的中介机构: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为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次交易的审计机构、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上述机构的经办人员。
4、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
二、自查期间交易情况
根据自查情况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查询结果,在自查期间,除下列核查对象外,交易各方及其他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买卖股票的行为: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变动日期 | 变动股数 | 变动摘要 |
1 | 金宏峰 | 财务负责人 | 2019-05-16 | 300 | 买入 |
2019-05-22 | 300 | 卖出 | |||
2 | 李丽 | 监事刘超的配偶 | 2019-05-15 | 1,000 | 卖出 |
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如下:
1、金宏峰先生于2019年6月11日经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为财务负责人,其买卖公司股票时尚未在公司任职,对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不知情,本次买卖公司股票行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2、李丽女士为监事刘超的配偶,本公司财务管理部普通会计人员。刘超先生于2019年6月11日经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当选职工代表监事,李丽女士买卖公司股票时刘超先生尚未当选职工代表监事,两人对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不知情,李丽女士本次买卖公司股票行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三、自查结论
综上所述,在自查期间除上述二人买卖过上市公司股票外,其他知悉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上述相关人员的直系亲属均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和泄露该内幕信息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2、经金宏峰先生、李丽女士、刘超先生签字的《声明》
濮阳濮耐高温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