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根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濮阳濮耐高温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就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唐山市国亮特殊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亮特耐”)6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说明如下:
经核查,截至本说明出具日,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包括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交易对方,国亮特耐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及其经办人员,参与本次资产交易的其他主体)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因此,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濮阳濮耐高温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之盖章页)
濮阳濮耐高温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9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