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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发铝业: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30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福建省闽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过审慎、认真的核查和监督,对以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事项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核查和监督,认为: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公司对外担保事项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报告期内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和监督,认为: 2019年上半年公司及子公司没有提供其他任何对外担保,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19年6月30日的对外担保情形。

二、关于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关于募集资金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此次对“年产40万平方米节能环保高性能铝合金建筑模板生产建设项目”进行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促进公司后续的生产经营和战略发展,有利于提高公司盈利能力,符合公司的发展需要和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对募投项目结项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我们对该议案予以认可,因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的金额高于募集资金净额的10%,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聘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聘请的2019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审计业务资格,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我们认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满足公司2019年度财务审计工作的质量要求。

公司聘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聘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负责公司2019年度财务审计工作。

五、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福建省闽发智铝科技有限公司与泉州市十上铝业发展有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以市场价格为基础,遵循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在审议此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黄长远先生回避表决,会议决议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闽发智铝与十上铝业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

(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王昕 兰涛 陈金龙

2019年8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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