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16年8月8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向全资子公司合肥雄鹰自动化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雄鹰”)提供最高3,000万元的担保额度,用于其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后根据合肥雄鹰经营规划,为满足其生产经营的资金需要,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向合肥雄鹰提供担保的额度由3,000万元增加至5,000万元,提供担保的最高额度指担保余额的最高额度,额度可循环使用,有效期限自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36个月内有效。
2017年12月12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向全资子公司武汉博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博晟”)提供最高1,000万元的担保额度,用于其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最高额度指担保余额的最高额度,额度可循环使用,有效期限自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36个月内有效。后根据武汉博晟经营规划,为满足其生产经营的资金需要,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向武汉博晟提供担保的额度由1,000万元增加至3,000万元。提供担保的最高额度指担保余额的最高额度,额度可循环使用,有效期限自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36个月内有效。
2018年8月10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向全资子公司厦门积硕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最
高3,000万元的担保额度,用于其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最高额度指担保余额的最高额度,额度可循环使用,有效期限自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36个月内有效。除上述担保外,截至2019年6月30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未发生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公司及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11,000万元,报告期内未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累计至2019年6月30日违规对外担保情况;担保事项已按照《公司章程》及其它相关制度的规定履行了相应审批程序。
2、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3、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国家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签字:
陈恳:
高爱好:
乔吉海:
2019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