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出席了公司于2019年8月29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对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仔细阅读了公司的相关材料,并就有关情况向公司进行了咨询。经认真研讨后,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通知而进行,符合《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有关规定。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二、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及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我们对公司2019年上半年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检查,并对有关事项进行专项说明和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以及通过非公允交易方式变相占用公司资金的问题;也没有以前期间发生延续到本报告期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
2、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已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度,报告期内,公司不存
在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也未发生其他对外担保事项,也不存在累计担保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朱茂林
涂连东
涂立强
二O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