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8月29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2019年4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 号),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2019年度中期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
2019年5月9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通知》(财会[2019]8 号),对《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进行了修订。
2019年5月16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通知》(财会[2019]9 号),对《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进行了修订。
根据上述文件的要求,公司按照规定对原会计政策进行了相应变更。
2、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在编制2019年度中期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时,适用新财务报表格式;公司自2019年6月10日起执行经修订
的《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2019年6月17日起执行经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3、变更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19年8月29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变更前后采用会计政策的变化
(1)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修订和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2)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财会[2019]8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财会[2019]9号)的有关规定。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进行的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只涉及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和调整,对公司资产总额、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无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合理性说明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财会[2019]8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财会[2019]9号)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对会计政策进行的相应变更,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变更后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9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