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和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关联交易事项
经查阅公司财务报表、财务报表附注等文件并对相关事项深入调查,独立董事认为:
1、截至报告期末,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关联交易事项未超出授权范围,发生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交易定价遵循了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所有股东利益的行为。
二、关于公司对外担保事项
公司对担保对象的审查、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及风险控制等作了明确的规定。根据对公司财务报表、银行贷款证件核查及对相关事项深入调查,独立董事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没有违反《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规定的事项发生。公司的担保属于公司生产经营和资金合理利用的需要,担保决策程序合法、合理,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
三、关于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公司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真实、客观地反映了2019年上半年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公司2019年上半年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
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关于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经审查,全体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响应国家会计政策变更的需要,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要求。本次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全体独立董事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专此意见。
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张卫华、郜永军、程小可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