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经2019年8月28日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及时、准确、完整,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任何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部门,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所属各部门及分支机构、各级子公司及相关人员。
第四条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内部重大信息的义务。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事项负责人;
(四)公司各级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事项负责人;
(五)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事项负责人;
(六)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相关人员。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部门,信息报告义务人有义务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第六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及分支机构、各级子公司应积极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报告重大信息的发生和进展情况,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资料。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公司、公司各部门及分支机构、各级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的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二)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出售产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交易。
(三)关联交易事项
上述交易及关联交易事项的报告标准参照《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审批标准执行。
(四)诉讼和仲裁事项
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单笔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应当及时报告。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信息报告义务人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披露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也应当及时报告。
(五)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
1、预计公司全年度、半年度、前三季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净利润为负值;
(2)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3)实现扭亏为盈。
2、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盈利预测有重大差异的,应当及时报告。
(六)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核销大额资产;
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依法强制解散;
6、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8、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9、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0、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而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
12、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13、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七)其他重大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4、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5、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6、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7、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8、聘任、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9、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0、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含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对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12、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
1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14、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15、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16、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17、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18、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事项未曾列出,或未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报告标准,但信息报告义务人判定可能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以及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其他相关制度要求报告的信息。
第八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及时将相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持续通报进展:
(一)拟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或将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
(二)相关股东持有、控制的公司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四)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除本公司外的其他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五)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收购公司股份或其他股份变动;
(六)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加强对信息披露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与理解,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的最新政策要求,以准确判断报告范围,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规定。
第三章 重大信息报告程序第十条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重大事项后及时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书面文件等方式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信息报告义务人以书面形式(包括电子邮件)报告重大信息,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发生重大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大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大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六)按照《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信息
披露制度》等规定应该报告的事项。
第十二条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在所报告信息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一)公司就已报告的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者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内容或者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二)已报告的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者否决情况;
(三)已报告的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 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四)已报告的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者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五)已报告的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可以要求相关信息报告义务人定期提交工作计划和经营情况信息,以便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随时向信息报告义务人了解报告信息的详细情况。当公司董事会秘书需了解报告信息的情况和进展时,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报送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判断,视信息重要程度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报告;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按照规定进行披露。
第四章 保密义务和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价格。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信息报告义务人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十七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出现了瞒报、漏报、误报导致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或上报失实的,追究信息报告义务人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 披露违规,由信息报告义务人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信息
报告义务人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第十八条 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事项,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