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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州高铁:《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修订对照表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29

《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修订对照表

修改前条款

修改前条款修改后条款修订说明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所属各部门及分支机构、各级子公司及相关人员。新增第三条,明确本制度适用范围,下文称呼相应修改。
第三条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公司下属分公司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公司委派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内部重大信息的义务。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出现本制度规定的情形时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第四条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内部重大信息的义务。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事项负责人; (四)公司各级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事项负责人; (五)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事项负责人; (六)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相关人员。原“第三条”调整为“第四条”,补充完善了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的范围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公司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负有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信息报告义务人有义务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原“第四条”调整为“第五条”。 明确信息披露负责人。
第七条公司、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相关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予以报告。主要包括:(一)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 (二)公司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三)应当报告的交易: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向外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第七条公司、公司各部门及分支机构、各级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的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二)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出售产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补充完善了重大信息的范围及相关判断标准。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1、其他重大交易。

(四)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

(五)重大诉讼和仲裁;

(六)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七)公司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八)公司业绩预报、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九)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十)发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

清偿;

(十一)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

额赔偿责任;

(十二)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三)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

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帐准备;

(十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

被抵押、质押;

(十五)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

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六)生产经营情况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

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政策或者法律、法规发生重大变化等);

(十七)订立与生产经营相关的重要合同,

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八)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九)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

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二十)以上事项未曾列出,但负有报告义

务的人员判定可能会对公司股票或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

(二十一)《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

集团公司信息披露补充规则》中所列的其他事项。上述重大事项以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标准以及公司章程作为参照依据进行判断。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1、其他重大交易。 (四)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 (五)重大诉讼和仲裁; (六)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七)公司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八)公司业绩预报、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九)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十)发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十一)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十二)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三)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帐准备; (十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五)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六)生产经营情况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政策或者法律、法规发生重大变化等); (十七)订立与生产经营相关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八)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九)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二十)以上事项未曾列出,但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判定可能会对公司股票或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二十一)《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集团公司信息披露补充规则》中所列的其他事项。上述重大事项以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标准以及公司章程作为参照依据进行判断。4、提供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交易。 (三)关联交易事项 上述交易及关联交易事项的报告标准参照《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审批标准执行。 (四)诉讼和仲裁事项 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单笔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应当及时报告。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信息报告义务人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披露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也应当及时报告。 (五)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 1、预计公司全年度、半年度、前三季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净利润为负值; (2)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3)实现扭亏为盈。 2、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盈利预测有重大差异的,应当及时报告。 (六)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核销大额资产; 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依法强制解散;

6、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

产为负值);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

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8、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

抵押、质押;

9、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0、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

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而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

12、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

政监管措施;

13、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

大风险情况。

(七)其他重大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

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4、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

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5、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经营环境发

生重大变化;

6、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7、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8、聘任、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9、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

份;

10、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含上

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对公司发行新

股或者其他再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12、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

资方案;

1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14、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15、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16、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17、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18、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

形。

以上事项未曾列出,或未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报告标准,但信息报告义务人判定可能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以及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其他相关制度要求报告的信息。

股或者其他再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12、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 1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14、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15、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16、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17、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18、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事项未曾列出,或未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报告标准,但信息报告义务人判定可能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以及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其他相关制度要求报告的信息。
第八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控股股东拟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达到公司股份5%以上或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的,公司股东应在其就股份转让与受让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并持续向公司报告股份转让的进程。第八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及时将相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持续通报进展: (一)拟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或将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 (二)相关股东持有、控制的公司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四)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除本公司外的其他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五)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收购公司股份或其他股份变动; (六)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细化了持股5%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报告重大信息的要求
第九条应报告信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属于免于披露的范围,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可以免于履行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义务。 第十条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第九条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加强对信息披露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与理解,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的最新政策要求,以准确判断报告范围,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规定。合并原第九条、第十条,要求信息报告义务人加强学习,准确判断重大信息报告范围。

法规、法院判定及情况介绍等。

法规、法院判定及情况介绍等。
第三章重大信息报告程序 第十一条按照本制度或《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集团公司信息披露补充规则》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或部门,应在知悉本制度和《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集团公司信息披露补充规则》所述的内部重大信息后的当日,根据规则规定的程序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并同时将与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上交给董事会秘书或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接到重大信息报告后,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分析、判断,判定对其处理方式,并草拟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报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会秘书在审核后,应及时将需要公司履行披露义务的事项向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进行汇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并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程序。 第十三条信息披露完成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指定专人对披露的重大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管,并通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通报董事会和与信息披露有关的各方。第十四条公司向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报告前,需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内部审议程序,并由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送。董事会秘书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要求财务部门、对外投资部门等对有关文件做出说明,有关部门及人员应予以配合。第三章 重大信息报告程序 第十条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重大事项后及时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书面文件等方式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信息报告义务人以书面形式(包括电子邮件)报告重大信息,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发生重大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大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大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六)按照《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信息披露制度》等规定应该报告的事项。 第十二条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在所报告信息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一)公司就已报告的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者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内容或者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二)已报告的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者否决情况; (三)已报告的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 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四)已报告的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者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补充完善第三章,重大信息报告程序。

(五)已报告的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上市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可以要求相关信息报告义务人定期提交工作计划和经营情况信息,以便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随时向信息报告义务人了解报告信息的详细情况。当公司董事会秘书需了解报告信息的情况和进展时,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报送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判断,视信息重要程度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报告;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按照规定进行披露。

(五)已报告的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可以要求相关信息报告义务人定期提交工作计划和经营情况信息,以便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随时向信息报告义务人了解报告信息的详细情况。当公司董事会秘书需了解报告信息的情况和进展时,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报送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判断,视信息重要程度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报告;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按照规定进行披露。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五条公司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违规本制度的规定,未履行相关职责,视为违反岗位职责,公司将视情况追究其责任。第四章 保密义务和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价格。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信息报告义务人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十七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出现了瞒报、漏报、误报导致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或上报失实的,追究信息报告义务人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 披露违规,由信息报告义务人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信息报告义务人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修改第四章名称,补充内幕信息的保密要求及处罚机制
第十八条 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事项,参照本制度执行。新增第十八条,补充对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管理
要求。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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