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查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中审议的相关事项,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对《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该专项报告真实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管理情况,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管理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编制的《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二、《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19]005112号),公司已履行了本次置换事项相应的决策程序。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没
有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合计人民币1,302.20万元置换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三、《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及其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通知进行的合理变更,不会对公司所有者权益、净利润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稳定,财务状况稳健。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使用的情况下,公司使用不超过10,000万元人民币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短期保本低风险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定期存款、结构化存款、银行理财产品等,该等产品需要保本约定),不用于其他证券投资,不购买以股票及其衍生品、无担保债券为投资标的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公司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收益。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没有与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亦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10,000万元人民币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短期保本低风险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定期存款、结构化存款、银行理财产品等,该等产品需要保本约定),不用于其他证券投资,不购买以股票及其衍生品、无担保债券为投资标的理财产品,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投资期限自获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单个短期理财产品的投资期限不超过六个月。
五、关于公司 2019 年上半年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相关规定,我们对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 2019 年上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独立意见
截止 2019 年 6 月 30 日,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属于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截止 2019 年 6 月 30 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36,882.09万元,占公司2018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5.84%,公司对外担保已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况。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也未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尹振涛 杜文聪 陈 琪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