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总承包合同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签订上海睿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成气直接制烯烃(FTO)中试装置项目EPC(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合同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和事先认可,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签订上海睿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成气直接制烯烃(FTO)中试装置项目EPC(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合同属于正常的生产经营行为,对公司主营业务的独立性无重大影响;并有利于丰富公司化工行业的技术储备,获得FTO技术开发和示范装置建设的首套业绩,为拓展FTO工程业务提供有力支撑。
二、上述EPC项目合同价格遵循市场化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上述EPC项目合同签约事项将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实行关联方回避表决,审议程序合规。我们同意公司签订上述EPC项目合同。
独立董事:
张志宏 崔 鹏 黄攸立
二○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