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赋予独立董事的职责,现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内容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合法权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四、关于对外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符合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有关规定,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鞠新华 王治强 钱可元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