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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独立董事关于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中建财务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补充协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29

议事项的独立意见作为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经审阅相关材料,现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中建财务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补充协议事项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为公司所属中建财务有限公司(以及下简称“中建财务”)与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集团”)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补充协议事项,是为了充分发挥中建财务作为公司资金集中和运营平台的作用,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同时,考虑到中建集团和非上市部分子企业的融资需求,同意中建财务与中建集团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补充协议,将中建集团自中建财务获得的每日贷款余额(含应计利息)从100亿元调整至200亿元。

中建财务与中建集团签署的金融服务框架协议补充协议事项为关联交易。所涉关联交易依据市场价格定价,定价合法、公允,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在表决时予以回避,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关于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中建财务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补充协议事项的议案》。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杨春锦 余海龙 贾谌 郑昌泓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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