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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独立董事关于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中建财务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补充协议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29

议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关于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中建财务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补充协议事项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查,现发表书面意见如下:

通过对议案的初步审阅,我们认为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集团”)与中建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财务”)签署的《金融服务框架协议》仍在有效期内。本次中建财务与中建集团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补充协议事项,可以充分发挥中建财务作为本公司资金集中和运营平台的作用,提高公司资金运用效率,符合本公司经营发展需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根据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中建财务与中建集团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补充协议事项已构成了关联交易,我们认为该等关联交易定价程序合理、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独立性造成影响。

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杨春锦 余海龙 贾谌 郑昌泓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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