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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化科技: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29

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知于2019年8月16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19年8月28日在联化科技会议室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王小会先生召集和主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并通过《2019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并发表以下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9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2019年半年度报告摘要》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编号:2019-063)。

二、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并通过《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发表如下审核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的《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公司截至2019年6月30日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公司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具体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公告编号:2019-064)。

三、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并通过《关于第六届监事会换届改选的议案》,同意股东代表推荐的监事候选人王小会先生、余真颖女士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并提交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选举后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职工代表监事杨毓哲组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

上述两位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最近两年内未担任过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候选人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两名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见附件一。

为确保监事会的正常运作,在新一届监事会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监事职责,不得有任何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并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并发表以下意见:

公司按照财政部相关会计准则的具体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的变更,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具体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66)。

特此公告。

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件一:

第七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名单及简历经股东代表张有志先生、彭寅生先生推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为:

王小会先生,中国国籍,1971年12月出生,研究生,无中国境外居留权。历任浙江联化集团有限公司供销员、商检储运科副科长、外经科副科长、科长、总裁助理。现任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副总裁。

截至本公告日,王小会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控股股东牟金香女士及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查询核实,王小会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宜担任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的情形。

王小会先生的聘任符合以下规定: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余真颖,中国国籍,1977年12月出生,本科,无中国境外居留权。曾任浙江联化集团公司设备科科员,现任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人力资源部专员。截至本公告日,余真颖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控股股东牟金香女士及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查询核实,余真颖女士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宜担任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的情形。

余真颖女士的聘任符合以下规定: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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