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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汉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29

京汉实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作为京汉实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所审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并发布的新金融工具相关准则以及变更财务报表格式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的变更,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仅对财务报表格式和部分科目列示产生影响,不影响公司净资产、净利润等相关财务指标,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二、关于子公司拟为其股东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1、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按房地产行业运作惯例,经项目公司股东协商一致,在充分预留了项目后续建设和正常经营所需资金后向股东方提供财务资助,有利于推动其业务发展,也有利于双方的进一步合作。

2、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对外资助金额为2,000万元,凤凰文化将按照年利率10%支付借款利息,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3、本次财务资助对象凤凰文化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珠海中创和自然人曾金水以其全部财产为公司本次借款本息提供保证担保,风险可控。

4、本次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内容、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独立董事意见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本次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三、对关联方资金往来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作为京汉实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2019年1-6月份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查,现就该情况作如下专项说明:

经审慎调查:

一、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均为经营性往来,属正常业务,无非经营性占用。

二、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担保余额为人民币241,570.68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25.35%;其中对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241,570.68万元,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无逾期担保情况,无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金额。

公司上述担保已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以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基于独立立场,我们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公司能够严格遵守国家法律独立董事意见法规的规定,严格控制担保风险;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属于正常的业务往来,没有侵害上市公司的利益。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系公司生产经营所需,且在定价方面严格市场化,该等关联交易不影响公司独立性,公司无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独立董事:熊新华、胡天龙、杜杰2019年8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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