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或“本保荐机构”)作为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盛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就万盛股份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947号文核准,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发行数量2,500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发行价格11.70元/股。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4]第610428号),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92,500,000.00元,扣除全部发行费用人民币40,285,332.61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52,214,667.39元。募集资金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存储专户中管理。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存放于公司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与保荐机构、相关专户存储银行已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概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 | 总投资额 | 其中:募集资金投入 |
年产44,000吨磷酸酯阻燃剂项目 | 29,682.28 | 21,334.51 |
研发中心项目 | 3,800.00 | 3,800.00 |
合计 | 33,482.28 | 25,134.51 |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进展情况:
截至2019年6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进展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 | 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 | 募集资金已投资金额 |
年产44,000吨磷酸酯阻燃剂项目 | 21,334.51 | 21,334.51 |
研发中心项目 | 3,800.00 | 1,471.56 |
合计 | 25,134.51 | 22,806.07 |
三、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延期实施安排
(一)项目延期的原因
①2015年,公司收购张家港市大伟助剂有限公司,由于同属精细化工行业,公司当时考虑是否将大伟助剂系列产品的研发纳入总部研发体系内,统筹调度,以便资源整合利用,节省后期研发运营成本。后期经反复论证,两厂区距离较远,且产品工艺、研发流程差异较大不便于集中研发、管理,决定研发中心独立运作,最终导致研发中心项目投入进程放慢;②近年来,化工行业监管形势不断趋严,行业标准不断提高,对产品质量、工艺标准、生产安全及环保指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司对产品的研发要求也不断提升;③公司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设计时间较早,由于行业技术及下游应用领域的快速发展,客户需求出现较大的变化,同样对研发设备的选型和技术路线的改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司在设备的选型方面更为谨慎,需花费一定时间考察研发设备的性能指标和适配性指标,并将不同设备进行横向对比分析。公司根据行业监管形势、技术发展方向及市场需求,结合自身运营情况,产品研发及技术创新的要求,为谋求研发项目产生更好的协同效益,经审慎研究论证后对项目的进度进行调整,拟将“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建设完成期适当延期。
(二)项目延期实施的期限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经过审慎研究,重新规划项目进度,拟对“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建设完成期延期至2020年4月30日前实施完成。
四、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延期实施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延期实施是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做出的谨慎决定,仅涉及项目进度的变化,未调整项目的投资总额和建设规模,不涉及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投资总额的变更,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募投项目进度是为了更好的提高募投项目建设质
量和合理有效的配置资源,不会对已实施的项目造成实质性的影响,并与现阶段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相匹配。因此,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延期实施不会对公司目前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规划与股东的长远利益。
五、履行的审批程序
2019年8月27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事项。公司独立董事出具了相关独立意见,同意公司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延期事项。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本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公司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延期事项,是根据客观实际情况做出的谨慎决定,未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质内容及募集资金的用途,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时,本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亦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延期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