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317 股票简称:营口港 公告编号:临2019-035债券代码:122331 债券简称:14营口港
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4营口港”公司债券回售的第二次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回售代码:100910???回售简称:营港回售???回售价格:按面值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回售申报期:2019年8月30日至2019年9月3日(仅限交易日)???回售资金发放日:2019年10月21日??票面利率是否调整:不调整
特别提示:
1、根据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2014年10月15日发布的《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4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投资者有权在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4年公司债券(债券代码:122331,债券简称:14营口港,以
下简称“14营口港”或“本期债券”)存续期间的第5个付息日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本次债券按票面金额回售给发行人,或放弃投资者回售选择权而继续持有。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5.60%,在债券存续期内5年固定不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5年末,根据当前的市场环境,发行人选择不调整票面利率,即在后2个计息年度,票面利率为5.60%。
2、投资者选择将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的,须于回售申报期内进行登记;若投资者未做登记,则视为继续持有债券。
3、“14营口港”债券持有人可按照本公告规定,在回售申报期(2019年8月30日至2019年9月3日)对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14营口港”债券进行回售申报登记。回售申报期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放弃回售选择权。
4、本次回售等同于“14营口港”债券持有人于本期债券第5个计息年度付息日(2019年10月21日),以100元/张的价格卖出“14营口港”债券,请“14营口港”债券持有人慎重判断本次回售的风险。
5、本公告仅对“14营口港”债券持有人申报回售的有关事宜作简要说明,不构成对申报回售的建议,“14营口港”债券持有人欲了解本期债券回售的详细信息,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查阅相关文件。
6、本次回售资金发放日指公司向本次有效申报回售的“14营口港”债券持有人支付本金及当期利息之日,即2019年10月21日。
为保证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
2、发行总额: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面值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含10亿元),本次债券为一次发行。
3、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本次债券面值100元,按面值平价发行。
4、债券期限:本次债券的期限为7年,附第5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5、还本付息方式:本次债券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同支付。
6、起息日:2014年10月20日。
7、利息登记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在利息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次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就其所持本次债券获得该利息登记日所在计息年度的利息(最后一个计息年度的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
8、付息日:2015年至2021年每年的10月20日,如投资者行
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本次债券的付息日为2015年至2019年每年的10月20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9、兑付登记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在兑付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次债券持有人,均有权获得所持本次债券的本金及最后一期利息。
10、兑付日:2021年10月20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本次债券的到期日为2019年10月20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1、支付金额:本次债券于每年的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利息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次债券票面总额与债券对应的票面年利率的乘积;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兑付登记日收市时各自所持有的本次债券到期最后一期利息及等于债券票面总额的本金。
12、债券利率确定方式:本次债券为固定利率,本次债券票面利率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在债券存续期前5年固定不变。若第5年末发行人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上调后本次债券票面利率为债券存续期前5年票面利率加上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限后2年固定不变;若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本次债券存续期限后2年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本次债券票
面利率采取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13、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次债券存续期的第5年末上调本次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本公司将于本次债券第5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30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上调本次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和回售实施办法公告。若本公司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本次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14、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投资者有权选择在第5个付息日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本次债券按票面金额回售给发行人,或放弃投资者回售选择权而继续持有。本次债券第5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发行人将按照上证所和债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自本公司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和回售实施办法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债券持有人可通过指定的方式进行回售申报。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面值总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申报日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决定。
15、担保人及担保方式:本次债券为无担保债券。
16、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次债券信用等级为AA+。
17、债券受托管理人: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8、发行方式与发行对象:发行方式与发行对象安排见发行公告。
19、向公司股东配售的安排:本次债券向社会公开发行,不向公司股东优先配售。
20、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21、承销方式:本次债券由主承销商组建承销团。本次债券认购金额不足10亿元的部分,全部由主承销商采取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
22、募集资金用途: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偿还公司债务,调整负债结构,补充流动资金。
23、发行费用概算:本次债券的发行费用预计不超过募集资金的2%。
24、上市地:上海证券交易所。
25、质押式回购安排: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登记机构规定,本次债券符合质押式回购的标准,具体事宜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登记机构相关规定执行。
26、税务提示: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次债券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承担。
二、票面利率调整情况
根据《募集说明书》中所设定的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公
司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5年末调整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本期债券在存续期的前5年(2014年10月20日至2019年10月19日)票面利率为5.60%;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5年末,公司选择不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即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后2年(2019年10月20日至2021年10月19日)的票面利率为5.60%,并在其存续期后2年固定不变。本期债券票面利率采取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三、本期债券回售实施办法
1、本期债券回售代码:100910,回售简称:营港回售
2、回售申报期:2019年8月30日至2019年9月3日(仅限交易日)。
3、回售价格:面值100元人民币。以10张(即面值1,000元)为一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
4、回售登记办法:投资者可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在回售申报期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如果当日未能申报成功,或有未进行回售申报的债券余额,可于下一交易日继续进行回售申报(限申报登记期内)。
5、选择回售的投资者须于回售申报期内进行登记,逾期未办理回售登记手续即视为投资者放弃回售,同意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6、回售部分债券兑付日:2019年10月21日。发行人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为登记回售的投资人办理兑付。
四、回售申报期内的交易
本期债券在回售申报期内将继续交易,回售部分债券在回售登记截止日收市后将被冻结。
五、回售部分债券付款安排
1、回售资金到账日:2019年10月21日。
2、回售部分债券享有2018年10月20日至2019年10月18日期间的利息,票面年利率为5.60%。每手“14营口港”(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6.00元(含税)。
3、付款方式:发行人将依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登记结果对本期债券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到帐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六、回售价格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相关约定,回售价格为债券面值(100元/张)。
七、本次回售的申报期
2019年8月30日至2019年9月3日(仅限交易日)
八、回售申报程序
1、申报回售的“14营口港”债券持有人应在本次回售的申报期
(2019年8月30日至2019年9月3日)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申报代码为100910,申报方向为卖出,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在回售资金发放日之前,如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2、“14营口港”债券持有人可对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有权回售的债券申报回售。“14营口港”债券持有人在本次回售申报日不进行申报的,视为对回售选择权的无条件放弃。
3、对“14营口港”债券持有人的有效回售申报,公司将在本年度付息日(2019年10月21日)委托登记机构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割。
九、回售实施时间安排
时间 | 工作内容 |
2019年8月27日 | 披露《回售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回售实施公告》《调整/不调整票面利率的公告》 |
2019年8月28日 | 披露《回售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
2019年8月29日 | 披露《回售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
2019年8月30日——9月3日 | 本次回售申报期 |
2019年9月4日 | 披露《回售申报情况的公告》 |
十、风险提示及相关处理
1、本次回售等同于“14营口港”持有人于债券存续期间第5个计息年度付息日(2019年10月21日),以100元/张的价格卖出“14营口港”债券。请“14营口港”持有人对是否行使回售选择权进行慎重判断并做出独立决策,本公告不构成对本期债券持有人是否行使回售选择权的建议。
2、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债券实行“净价交易,全价结算”,即“14营口港”按净价进行申报和成交,以成交价格和应计利息额之和作为结算价格。
十一、关于本次回售所付利息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
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2、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分别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18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等规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3、其他债券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十二、本期债券回售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营港路1号
联系人:周志旭、李丽、连晓宇
联系电话:0417-6268506
传真:0417-6268506
2、主承销商: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北大街18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16层华融证券
联系人:周锦培
联系电话:010-85556758
传真:010-85556405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电话:021-38874800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