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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森股份独立董事对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28

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客观事实和独立判断,对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业务相关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公正、公允、独立的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服务,满足公司 2019 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同意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徐西华 万华林 陆 峰

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8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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