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中昊晨光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向其合营公司
提供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作为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基于客观公正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中昊晨光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向其合营公司提供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 在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前,我们对审议的“关于中昊晨光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向其合营公司提供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审阅,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
(2) 公司关联董事在审议本关联交易事项时回避表决,关联交易表决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公司章程》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
(3) 公司全资子公司中昊晨光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以其自有资金通过财务公司向其合营公司进行委托贷款,目的是为了保证合营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