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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金钰2017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28

债券简称:17金钰债 债券代码:143040.SH

湖北省鄂州市武昌大道298号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受托管理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8号28层

2019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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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本报告依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本次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及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金钰”、“发行人”或“公司”)提供的说明文件和相关资料等,由本次债券受托管理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编制,长江保荐对报告中所包含的相关引述内容和信息未进行独立验证,也不就该等引述内容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做出任何保证或承担任何责任。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长江保荐所作的承诺或声明。在任何情况下,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进行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长江保荐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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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债券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2623号文核准,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获准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

7.5亿元人民币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债券”)。

发行人于2017年3月17日成功发行了本次债券(“17金钰债”)。发行规模7.5亿元,期限为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最终票面利率为7.00%。

截至目前,发行人尚未支付“17金钰债”2018年3月17日至2019年3月16日期间的利息,总金额为人民币5,250万元,本次债券尚在存续期内。

二、本次债券的重大事项

(一)发行人股东天风证券减持发行人股份

发行人于2019年8月17日披露了《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原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减持股份进展公告》,根据该公告,截至减持计划披露之日(2019年6月10日)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天风证券天权50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天权50号”)持有发行人股份75,000,00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5.56%。上述股份为司法划转取得的股份。天权50号自减持计划披露之日(2019年6月10日)起15个交易日之后的任意连续90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部分股份,减持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4,050万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3%。若减持计划期间发行人有派息、送股、资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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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前述减持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发行人于2019年8月15日收到天权50号发来的《关于减持时间过半提示进行披露的告知函》及《减持股份进度明细》。截至2019年8月17日,天权50号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发行人股份8,500,100股,占发行人总股本的0.63%,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时间过半,减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

发行人披露的关于天权50号具体减持情况如下:

1、减持主体减持前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股东身份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当前持股股份来源天权50号 5%以上非第一大股东

75,000,000

5.56%

司法划转取得:

75,000,000股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2、减持计划的实施进展

(一)原大股东天权50号因以下原因披露减持计划实施进展:

股东名称

减持数量

(股)

减持比

减持期间

减持方式

减持价格

区间(元/股)

减持总金额

(元)

当前持股数量(股)

当前持股比例

天权

50号

8,500,100

0.63%

2019/7/

8~2019/8/5

集中竞价

交易

3.56-4.13

33,600,631.4

66,499,90

4.93%

此外,发行人披露了本次减持对公司的影响:

“天权50号不是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和持续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发行人对上交所《监管工作函》进行了回复

发行人于2019年8月17日披露了《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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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有关诉讼事项监管工作函回复的公告》。根据该公告,发行人对其于2019年7月22日收到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下发的上证公函【2019】1037号《关于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诉讼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以下简称“《监管工作函》”)进行了回复,具体回复内容如下:

“1、2019年7月12日,你公司披露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公告称,民生昆明分行、东莞信托、上海国际信托、许先敏、西南证券等债权人因债权债务纠纷起诉公司及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相关诉讼案件已分别进入裁定、判决、申请仲裁、裁定执行等阶段。经事后审核,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的规定,现就相关事项明确工作要求如下。

一、请公司具体说明上述诉讼案件前期信息披露义务履行情况,

前期相关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回复:

上述诉讼案件前期信息披露义务履行情况如下:

债权人

债务

立案时间

涉诉本金(单

位:元)

公司首次获悉信息时间

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应披露时间

实际披露

时间

公告标题

民生银行昆明分行

东方金钰

2018年7月17日

125,000,000.0

2018年10月16日获悉

2018年10月

18日前

2019年1月12日

涉及重大诉

讼的公告

2019年4月18日

关于债务到期未能清偿

的公告2019年7月12日

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公告

东莞信托

金钰珠宝

2018年11

月26日

200,000,000.0

2018年11月26

日立案

2018年11月28日前

2019年1月12日

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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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18日

关于债务到期未能清偿

的公告2019年7月12日

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公告

上海国际信托

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龙实业”)

2018年6月26日

670,166,980.0

2018年8月16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转发文件《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 2018]浙民初38号)和《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 2018]京03执行724号)

2018年8月

18日前

2018年8月17日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股份被轮候冻结

的公告2019年1月12日

涉及重大诉

讼的公告

2019年3月28日

关于控股股东所持公司部分股份将被司法拍卖

的公告2019年4月17日

关于控股股东所持公司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

2019年5

月7日

关于控股股东所持公司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

2019年7月12日

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公告

2019年8

月3日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2019年8

月3日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西南证券

兴龙实业

2018年9月13日

300,000,000.0

2019年7月11日从兴龙实业处获悉案件进

2019年7月

13日前

2019年7月12日

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公告

许先

兴龙实业

--

271,500,000.0

2019年7月11日从兴龙实业处获悉案件进

2019年7月

13日前

2019年7月12日

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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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案件外,关于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公司、兴龙实业等合同纠纷一案,公司于2019年8月6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2019)最高法民终1353号《应诉通知书》,并于2019年8月7日及时披露了该案件最新进展情况(详见临时公告2019-112)。

公司前期真实、准确的披露了相关信息,但在及时性和完整性方面存在瑕疵,公司正积极加强内控管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相关诉讼、仲裁有最新进展时,公司会按照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告披露,关于东莞信托与东方金钰、金钰珠宝、赵宁、王瑛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令金钰珠宝以其所有的盐田区海景二路东南侧壹海城四区4栋101及盐田区海景二路东南侧壹海城四区4栋102房屋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请公司说明上述相关物业目前的主要用途,若相关资产被执行对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回复:

金钰珠宝将上述物业自2018年7月1日起租于黄微用于商业用途,租赁期限为2018年7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止,其中2018年7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为免租期,租金为12万元/月,自2020年7月1日起每年递增5%。由于上述物业未用于公司生产经营,且租金收入较少,因此相关资产被执行对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由于盐田区海景二路东南侧壹海城四区4栋101及盐田区海景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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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东南侧壹海城四区4栋102房屋被抵押给东莞信托,如债务不能按期偿还,东莞信托有权按照法院判决对抵押物进行司法处置。同时,依据金钰珠宝(甲方)与黄微(乙方)签订的《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书》第十六条规定:‘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需转让租赁房屋的部分或全部产权的,应在转让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十个工作日内给甲方回复,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另,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关于所有权变动后的合同效力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综上所述,合同中不存在关于公司需要赔偿支付情形的相关约定。”

“ 三、公告披露,关于上海国际信托与兴龙实业等债务纠纷,法院裁定将被执行人兴龙实业持有的公司104,630,000股股票扣划至申请执行人上海国际信托;关于西南证券与兴龙实业等债务纠纷,法院裁定对被执行人兴龙实业持有的5,280万股公司股票进行司法拍卖、变卖。公司及相关股东应当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并按照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1.9.1条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业务。

回复:

关于上海国际信托与兴龙实业等债务纠纷,法院裁定将被执行人兴龙实业持有的公司104,630,000股股票扣划至申请执行人上海国际信托,上述股票已办理完毕过户手续划转至上海国际信托开设的证券账户下,上海国际信托成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公司已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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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3日披露《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并代兴龙实业及上海国际信托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同时,公司向上海国际信托发送《告知函》,督促上海国际信托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关于西南证券与兴龙实业等债务纠纷,法院裁定对被执行人兴龙实业持有的5,280万股公司股票进行司法拍卖、变卖,后续有相关进展时,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公告披露,关于许先敏与东方金钰、兴龙实业、赵宁之间民间借贷纠纷,深圳仲裁委员会要求各方当事人提供前述借款合同签订或本案仲裁的披露公告资料。请公司具体说明相关借贷情况,包括交易背景、许先敏与公司及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和其他利益安排、借款金额、借款时间、资金用途、偿还情况,以及前期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并提供相关借款合同。

回复:

1、具体说明相关借贷情况

2019年7月份,公司接到深圳仲裁委员会下发的(2018)深仲受字第4203号《仲裁庭通知书(二)》,经核实获悉,许先敏就其与公司、兴龙实业、赵宁借贷纠纷一案,已于2018年12月25日向深圳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公司接到上述《仲裁庭通知书(二)》后,即询问兴龙实业、赵宁先生该笔借款的具体情况,兴龙实业出具《关于与许先敏借款情况的说明》,具体内容如下:

‘2017年10月,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9-

为支持旗下子公司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金钰’)的经营发展,同意向东方金钰及子公司出借30亿元,期限三年,用于东方金钰及子公司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流动资金。2017年11月30日,东方金钰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了上述借款议案,并于2017年12月1日公告了上述事项。

自2017年10月以来,公司积极筹措资金以备向东方金钰及子公司出借使用。2017年12月4日,公司、公司执行董事赵宁先生拟向许先敏借款4亿元。赵宁先生时任东方金钰董事长兼总裁,因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及用章规定认识理解不到位,且考虑到该笔借款计划出借给东方金钰及子公司使用,故在未知会东方金钰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下,即将东方金钰作为共同借款人,共同签署《借款合同》。后许先敏向实际借款人兴龙实业及赵宁先生委托收款方放款2.715亿元。因东方金钰资金流压力暂时缓解,未实际使用该笔借款。

合同签署后,赵宁先生在持续积极学习《公司法》、《证券法》以及《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时认为上述行为存在不当之处,积极联系许先敏商谈,许先敏于2019年3月6日签署《承诺》,明确东方金钰不再承担任何偿还义务,其与东方金钰就该笔借款事项不存在任何现实和潜在纠纷,不再向东方金钰主张任何权利。同时,我公司已督促东方金钰于2019年7月12日披露该笔借款事项的最新进展。

综上,该笔借款系公司及公司执行董事赵宁先生单方筹集,以备

-10-

向东方金钰及子公司出借,东方金钰虽形式上作为共同借款人,但未使用该笔借款,不承担任何还款责任,且该笔借款不存在任何现实和潜在纠纷。’

该笔借款系兴龙实业及兴龙实业执行董事赵宁先生单方筹资行为。根据兴龙实业提供的《关于与许先敏借款用途的说明》,兴龙实业‘收到上述借款后将资金用于对云南、江苏等地的投资及偿还其他借款等’。公司虽形式上作为共同借款人,但该事项未经董事会合法授权,未履行正常的审批程序,且公司也未收到《借款合同》项下的任何款项。

2、《借款合同》主要条款

根据《借款合同》(编号:201712001号)内容,公司、兴龙实业、赵宁先生(统称为‘甲方’)作为共同借款人向许先敏(乙方)申请借款人民币4亿元整,借款期限为2个月,自实际放款之日开始计算。借款用途为投资,利率为1.67%/月。放款条件为甲方满足乙方担保措施后,乙方将上述借款汇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按月付息,借款期限届满之日一次性偿清全部借款。

3、许先敏与公司及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和其

他利益安排。

4、前期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2019年7月份,公司接到深圳仲裁委员会下发的(2018)深仲受字第4203号《仲裁庭通知书(二)》后方获悉,许先敏就其与公司、兴龙实业、赵宁借贷纠纷一案,已向深圳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11-

公司于2019年7月12日披露的《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公告》中,已披露该仲裁事项,详见临时公告2019-095。

公司为A股上市公司,依法依规严格履行对外借款制度,对外借款均按照现有公司制度执行。经核查,许先敏与公司、兴龙实业、赵宁先生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在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知情的情况下,由公司董事长赵宁先生经办签署,且签署《借款合同》后,兴龙实业、赵宁先生均未告知公司及上述人员。在此前提下,虽然该《借款合同》涉及关联交易,但未经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亦未事先获得任何授权。

该借款事项、许先敏提供的证据文件上的公章及董事长赵宁先生的签字均未经董事会合法授权,未履行正常的审批程序,且公司也未收到《借款合同》项下的任何款项,因此,公司对该《借款合同》真实性不予认可。

具体理由如下:

(1)公司《用章登记簿》中未发现公司向许先敏借款事项登记

记录

根据《印章使用制度》,公司印章由专人保管,签署正式合同需公司印章时,需报请总经理审核。经公司自查后,未发现有相关文件的盖章报请记录和盖章登记记录。

(2)公司对外融资决策流程中未发现公司向许先敏借款审批记

公司对外融资严格遵守决策审批制度。经核实,公司董事会以及

-12-

财务部均未有向许先敏借款记录,董事会未曾审议该借款事项,更未对外披露任何与向许先敏借款相关的信息。

(3)公司审计报告中无公司向许先敏借款事项

经公司自查并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19】008173号)、《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18】006563号)确认,公司从未收到《借款合同》项下的任何款项。

(4)董事长签字未经董事会合法授权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公司董事长赵宁先生在申请人提交的《借款合同》上的签字行为未获得董事会的合法授权。

5、上述仲裁进展情况

公司接到上述《仲裁庭通知书(二)》并与兴龙实业、赵宁先生核实了解情况后,已聘请了专业律师申请异议。截至目前,公司已向深圳仲裁裁员会提交了《答辩意见》,该仲裁案件有相关进展时,公司会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完整、准确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发行人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发行人于2019年8月21日披露了《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根据该公告,发行人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8月20日以现场会议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经全体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后,采用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全票通

-13-

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并通过《关于选举张文风先生为公司董事长的议案》

2、审议并通过《关于聘任赵琳迪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3、审议并通过《关于聘任韩林林女士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

案》

4、审议并通过《关于变更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议案》各

专门委员会具体成员如下:

战略决策委员会:张文风(主任委员)、张兆国、万安娃;财务审计委员会:张兆国(主任委员)、万安娃、张文风;提名委员会:

万安娃(主任委员)、石永旗、张文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万安娃(主任委员)、石永旗、刘福民。

(四)发行人召开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发行人于2019年8月21日披露了《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具体内容如下: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9 年 8 月 20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深圳市罗湖区贝丽北路水贝工业区

2 栋东方金钰大楼三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

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9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487,747,284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36.1294

-14-

例(%)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

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赵宁先生主持。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5 人,出席 5 人;

2、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3 人;

3、董事会秘书出席;其他高管列席。”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关于增补董事的议案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是否当选

1.01

关于选举张文风先生为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487,744,684 99.9994 是

1.02

关于选举石永旗先生为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487,744,584 99.9994 是

(二)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依据表决结果,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均已获得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15-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五)发行人高管辞职

发行人于2019年8月21日披露了《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高管辞职的公告》。根据该公告,发行人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副总裁王志昊先生、副总裁雷军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王志昊先生、雷军先生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副总裁职务,自辞职报告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六)发行人选举董事长

发行人于2019年8月21日披露了《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选举董事长的公告》,根据该公告,发行人于2019年8月20日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选举张文风先生、石永旗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同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以5票同意,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张文风先生为公司董事长的议案》,同意选举张文风先生(简历附后)为公司董事长,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七)发行人聘任董事会秘书

-16-

发行人于2019年8月21日披露了《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公告》。根据该公告,发行人于2019年8月20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以5票同意,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赵琳迪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同意聘任赵琳迪女士(简介附后)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发行人独立董事对聘任董事会秘书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聘任赵琳迪为发行人董事会秘书。

(八)发行人聘任证券事务代表

发行人于2019年8月21日披露了《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根据该公告,发行人于2019年8月20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以5票同意,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韩林林女士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为了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同意聘任韩林林女士(简介附后)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九)董监高减持发行人股份

发行人于2019年8月22日披露了《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董监高减持股份进展公告》。公告披露了发行人财务总监宋孝刚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情况。公告的具体内容如下:

“董监高持股的基本情况:截至减持计划披露之日(2019 年 4月 27 日),公司财务总监宋孝刚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73,800 股,约

-17-

占公司总股本的0.05%,全部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因个人资金需求,公司财务总监宋孝刚先生计划在2019年5月22日至2019年11月18日期间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 18,450 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0.01%),减持价格按市场价格确定。

减持计划的进展情况:截至本公告日,宋孝刚先生尚未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时间过半,减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

“一、减持主体减持前基本情况股东名称 股东身份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当前持股股份来源宋孝刚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73,800 0.05%

集中竞价交易取得:

73,800股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二、减持计划的实施进展

(一)董监高因以下原因披露减持计划实施进展:

减持时间过半股东名称

减持数量

(股)

减持比例

减持期间 减持方式

减持价格区间(元/

股)

减持总金额(元)

当前持股数量(股)

当前持股比例

宋孝刚

0 0%

2019/5/22~2019/8/21

其他方式

0-0 0 73,800

0.05%

(二)本次减持事项与董监高此前已披露的计划、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在减持时间区间内,上市公司是否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

重组等重大事项

-18-

□是 √否

(四)本次减持对公司的影响

宋孝刚先生不是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和持续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长江保荐作为本次债券的受托管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投资人的利益,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在获悉相关事项后,及时与发行人进行了沟通,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长江保荐后续将密切关注发行人本次事项的后续进展及关于本次债券本息偿付及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或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职责。

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本期债券的相关风险,并请投资者对相关事项做出独立判断。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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