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作为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和修订的新金融工具准则和财会[2019]6号、财会[2019]8号、财会[2019]9号文件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2019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