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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装建设: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28

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致: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在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具体如下:

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经对公司2019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作出如下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1、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截至2019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19年6月30日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情况。

2、对外担保情况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预计2019年度公司为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人民币200,000万元。截至2019年6月30日,公司未在该次审批的预计担保额度范围内签署担保合同。

截至2019年6月30日,公司实际发生的担保金额为0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0%。

公司已建立了《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并在《公司章程》中明确了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及流程。上述担保事项均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对外担保方面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不存在违规行为及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

二、关于公司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内容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核,我们认为:本次会计变更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以下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等新金融工具准则以及《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以下简称“财会〔2019〕6号”)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关于公司坏账核销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核销应收款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核销依据充分,系公司财务的真实情况,不涉及公司关联方,本次核销应收款项18,844,449.00元,已计提坏账准备18,844,449.00元,不会对公司业绩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本次核销应收账款坏账,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们同意本次应收账款坏账核销事项。

五、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议,我们认为:1、在确保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正常进行的

情况下,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10,000万元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宜可以进一步降低公司财务成本、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2、根据公司目前的资产负债状况以及未来的现金流状况,在本次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后或需提前归还时,公司有能力归还。

3、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10,000万元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不存在相互抵触的情形。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期限届满,公司将该部分用于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同时,上述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单次补充流动资金的时间也未超过12个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并履行了规定的程序。

4、同意公司使用人民币1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王庆刚 高刚

朱 岩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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