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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重大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04-06-30
青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重大合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概述
    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经公司二届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公司全资子企业青岛澳柯玛集团空调器厂(以下简称空调器厂)于2002年6月25日与新华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两笔《资金信托合同》,一笔合同金额1.8亿元,一笔合同金额1.7亿元,合计3.5亿元。经公司二届七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空调器厂于2003年6月27日与新华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两笔《关于的补充协议》,金额合计3.5亿元。
    2004年6月26日上述《关于〈资金信托合同〉的补充协议》到期,在协议期内公司获得投资收益1868.825万元,扣除相关费用280万元,实际投资收益1588.825万元。截止2004年6月26日空调器厂已经全额收回上述合同项下资金3.5亿元。
    根据公司近期资金需求状况以及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经公司二届十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决定继续委托新华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信托投资,并签订了新的《资金信托合同》,该《资金信托合同》共分两笔,一笔合同金额1.3亿元,另一笔合同金额1.4亿元,合计2.7亿元,期限1年。
    二、信托合同主要当事人
    委托人及受益人:青岛澳柯玛集团空调器厂是本公司的全资子企业,注册地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前湾港315号,法定代表人刘家新,注册资本12804万元,主要从事空调器的制造业务。
    受托人:新华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路69号,法定代表人张小铁,注册资本50000万元,主营业务范围:受托经营资金信托业务;受托经营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的信托业务;受托经营法律法规允许从事的投资基金业务,作为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从事的投资基金业务;受托经营公益信托业务;经营企业资产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中介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债、政策性银行债券、企业债券承销业务;代理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代保管业务;信用见证、资信调查及经济咨询业务;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以银行存放、同业拆放、贷款、融资租赁或投资方式运用自有资金;办理同业拆借;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以上经营范围包括本外币业务。(以上范围按许可证核定期限从事经营)
    三、合同标的
    本次签署的《资金信托合同》,青岛澳柯玛集团空调器厂利用自有资金2.7亿元委托新华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运营。
    四、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金额:一笔1.3亿元,另一笔1.4亿元,合计2.7亿元;
    2、支付方式:一次性支付;
    3、合同生效:经委托人、受托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4、信托的成立与生效:信托合同生效后,委托人完成全部信托资金交付之日起信托成立并生效。
    5、合同期限:本信托的期限为壹年,自信托生效之日起计算。
    6、信托管理费用:本合同有效期内,受托人按信托资金总额的0.8%收取信托手续费。若合同终止前,信托存续时间不足一年,受托人仍按一年收取信托手续费。
    7、信托资金的管理
    受托人承诺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宗旨处理信托事务,并谨慎管理信托财产。
    受托人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追求信托投资稳健的资本利得和投资收益。
    受托人承诺不得将本信托资金投资于股票二级市场、房地产市场等高风险行业。
    五、本合同对公司的影响
    此笔资金信托合同的签署,是为了充分利用公司闲置资金,提高公司盈利能力,最大限度的回报公司股东,并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资金。
    六、备查文件目录
    1、二届十四次董事会会议决议
    2、资金信托合同
    特此公告 
青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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