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吉宏股份: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28

厦门吉宏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厦门吉宏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8月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1、新财务报表格式

财政部于2019年4月30日发布《关于修订印发2019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修订。根据上述修订要求,公司需对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相应变更,并按照上述通知规定的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编制公司2019年度中期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以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

2、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债务重组

财政部于2019年5月9日、5月16日发布《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的通知》(财会[2019]8 号)、《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的通知》(财会[2019]9 号),根据上述文件的要求,公司需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日期

公司根据财政部上述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三)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后续颁布和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

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4、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公司将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上述文件修订内容,其余未修改变更部分,仍按照原会计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上述会计政策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主要变更内容如下:

1、新财务报表格式

(1)资产负债表中“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项目分拆为“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两个项目;“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项目分拆为“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两个项目;

(2)资产负债表新增“其他权益工具投资”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期末账面价值;

(3)利润表新增“信用减值损失”项目,反映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要求计提的各项金融工具信用减值准备所确认的信用损失;

(4)将利润表“减:资产减值损失”调整为“加:资产减值损失(损失以“-”列示)”;

(5)现金流量表明确了政府补助的填列口径,企业实际收到的政府补助,无论是与资产相关还是与收益相关,均在“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填列。

2、《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 12号——债务重组》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对公司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净利润、所有者权益等均不产生实质性影响。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印发《关于修订印发2019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的通知》(财会[2019]8号)、《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的通知》(财会[2019]9号)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预计等相关财务指标不构成重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文件和要求进行的调整,对财务报表格式和相关内容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印发《关于修订印发2019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的通知》(财会[2019]8号)、《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的通知》(财会[2019]9号)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厦门吉宏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19年8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