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本次部分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是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客户需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做出的适当调整,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战略规划。变更后的实施主体为孝感吉宏及全资子公司,不会对上述募投项目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部分变更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已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厦门吉宏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郭光: 高晶: 黄炳艺:
2019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