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本人作为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参加了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认真审阅了本次会议议案,现就以下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依据财政部的要求,对公司主要会计政策进行相应修订,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主要会计政策的变更已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二、《关于公司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新增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属于正常生产经营所需,关联交易定价方法客观、公允,交易方式和价格符合市场规则,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未有损害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的独立意见
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中国证监会和银监会共同发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文)以及《深交所上市规则》等法规要求,我们对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审查,现说明如下:
1、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经仔细核查,截至2019年6月30日公司未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均属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产生。
2、对外担保情况:
我们对公司2019年1-6月份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审查,审查情况和意见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 | ||||||||
担保对象名称 | 担保额度相关公告披露日期 | 担保额度 | 实际发生日期(协议签署日) | 实际担保金额 | 担保类型 | 担保期 | 是否履行完毕 | 是否为关联方担保 |
无 | ||||||||
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情况 | ||||||||
担保对象名称 | 担保额度相关公告披露日期 | 担保额度 | 实际发生日期(协议签署日) | 实际担保金额 | 担保类型 | 担保期 | 是否履行完毕 | 是否为关联方担保 |
南京华日触控显示科技有限公司 | 2016年10月28日 | 2,000 | 2017年02月21日 | 2,000 | 连带责任保证 | 5年 | 否 | 否 |
南京华日触控显示科技有限公司 | 2017年06月12日 | 4,000 | 2017年08月03日 | 1,533.12 | 连带责任保证 | 3年 | 否 | 否 |
2017年08月14日 | 1,643.52 | 连带责任保证 | 3年 | 否 | 否 | |||
报告期内审批对子公司担保额度合计(B1) | 报告期内对子公司担保实际发生额合计(B2) | 0 | ||||||
报告期末已审批的对子公司担保额度合计(B3) | 6,000 | 报告期末对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合计(B4) | 2,530.08 | |||||
子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情况 | ||||||||
担保对象名称 | 担保额度相关公告披露日期 | 担保额度 | 实际发生日期(协议签署日) | 实际担保金额 | 担保类型 | 担保期 | 是否履行完毕 | 是否为关联方担保 |
无 | ||||||||
公司担保总额(即前三大项的合计) | ||||||||
报告期内审批担保额度合计(A1+B1+C1) | 报告期内担保实际发生额合计(A2+B2+C2) | 0 | ||||||
报告期末已审批的担保额度合计(A3+B3+C3) | 6,000 | 报告期末实际担保余额合计(A4+B4+C4) | 2530.08 | |||||
实际担保总额(即A4+B4+C4)占公司净资产的比例 | 0.29% | |||||||
其中: | ||||||||
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余额(D) | 0 | |||||||
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的债务担保余额(E) | 2,530.08 | |||||||
担保总额超过净资产50%部分的金额(F) | 0 | |||||||
上述三项担保金额合计(D+E+F) | 2,530.08 | |||||||
未到期担保可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说明(如有) | 无 | |||||||
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说明(如有) | 无 |
公司上述担保均履行了相关审议程序并进行了披露,未有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任职资格合法:我们审阅了被提名者的履历,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
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任何处罚和惩戒。经核查,未有存在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2、聘任程序合法:公司聘任总经理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因此,同意聘任徐国忠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独立董事: 张百哲 林 雷 李郁祥
2019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