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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弘科技: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28

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8月2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现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调整的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调整情况

(一)方案调整前

1、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日。

定价原则采取下列方式之一:(1)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2)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百分之九十,或者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百分之九十。

如本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底价将作出相应调整。

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为D,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为N,调整后发行价格为P1。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最终发行价格将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根据竞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限售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本次非公开发行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限售期需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1)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本次发行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可上市交易;(2)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百分之九十,或者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百分之九十的,本次发行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限售期结束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方案调整后

1、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日。

定价原则为: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九十。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如本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底价将作出相应调整。

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为D,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为N,调整后发行价格为P1。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最终发行价格将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根据竞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限售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本次非公开发行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限售期需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限售期结束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方案调整履行的相关程序

2019年8月27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中发行价格、定价原则及限售期进行了调整。公司监事会对该议案发表了审核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有权对本次非公开发行具体方案进行调整。因此,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关于发行价格、定价原则及限售期的调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调整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尚需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特此公告。

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8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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