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9年半年度报告的书面确认意见
根据《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的要求,本人作为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董事签署:
高级管理人员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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