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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国通高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0-05-08
安徽国通高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增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安徽国通高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于2010年5月7日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5名,代表股份332831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1.70%。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钱俊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鲍金桥和汪心慧两位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及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和《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本次会议的召开合法有效。
    二、提案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200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有效表决股份数为33283100股,赞成股数33283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审议通过了《200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有效表决股份数为33283100股,赞成股数33283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审议通过了《200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该议案有效表决股份数为33283100股,赞成股数33283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09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该议案有效表决股份数为33283100股,赞成股数33283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09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该议案有效表决股份数为33283100股,赞成股数33283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10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该议案有效表决股份数为33283100股,赞成股数33283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资产报损的议案》;
    该议案有效表决股份数为33283100股,赞成股数33283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8、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该议案有效表决股份数为33283100股,赞成股数33283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9、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有效表决股份数为33283100股,赞成股数33283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10、审议通过了《关于201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总额的议案》;
    该议案有效表决股份数为1800100股,赞成股数1800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11、审议通过了《关于向股东借款之关联交易的议案》;
    该议案有效表决股份数为26282740股,赞成股数262827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12、审议通过了《关于2010年董事、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该议案有效表决股份数为33283100股,赞成股数33283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指派鲍金桥和汪心慧两位律师出席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国通管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安徽国通高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国通高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安徽国通高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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