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经核查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对公司报告期内(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截至报告期末,除关联方Liquidmetal Technologies,Inc.(美国液态金属公司)向公司采购产品形成的往来款、东莞总设计师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向公司租赁办公室形成的往来款、广东中道创意科技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设计服务及采购产品形成的往来款及公司向众普森科技(株洲)有限公司销售产品形成的往来款以外,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报告期内,公司除为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欧普特工业材料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申请授信及控股子公司巢湖宜安云海科技有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巢湖市分行申请贷款提供担保外,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2019年半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19年半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2019
年半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存放及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以及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本次变更会计政策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2019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