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赋予独立董事的职责,现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及2019年半年度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2019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规定和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累计及当期对外担保、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进行了必要的问询和落实。根据核查和落实情况我们依独立判断立场,就公司累计及当期对外担保及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均属于经营性资金往来,均根据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制度规定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且信息披露符合规范性要求,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资金往来、资金占用事项。
2、2019年半年度,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
资金的情况。
3、经核查, 2019年上半年度,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的情况(除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担保外),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为其他任何公司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二、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依据财政部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实施,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变更后的会计政策有利于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一致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独立董事:
王蕊 张世兴 徐茂顺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