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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力达: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28

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8月2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对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64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内容公告如下:

“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某项三方采购业务于2018年6月发生异常,且警方于7月对该事项立案,但公司未及时将该代理采购业务的相关存货等科目账面余额调整至其他应收款科目并计提减值准备,导致你公司2018年三季报及2018年业绩预告披露的净利润不准确。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内部管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业务。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公司已于2018年业绩快报和2018年年度报告中,根据会计准则要求,将上述业务相关存货等科目账面余额调整至其他应收款并计提减值准备, 上述事项不

会对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产生影响。公司高度重视警示函所提出的问题,将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并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特此公告。

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8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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