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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0-05-08
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410号文核准,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0年4月19日开始股票公开增发工作,本次发行价格为40.01元/股,募集资金总额349,999,478.00元(含发行费用),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334,094,028.49元。募集资金已于2010年4月23日划至本公司指定账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已对上述资金进行了验证,并出具了《验资报告》(编号:XYZH/2009JNA3031)。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与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商业银行兴海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高新支行(以下简称“开户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约定主要条款如下:
    1、公司在威海市商业银行兴海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28300201010000000004,截止2010年4月29日,专户余额为23,409.4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数控大型机床技术改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高新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411273484108094001,截止2010年4月29日,专户余额为10,00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数控大型机床技术改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公司、开户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海通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海通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行应当配合海通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海通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公司授权海通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刚、孙迎辰可以随时到开户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海通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开户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海通证券。开户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开户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海通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海通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海通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开户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海通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海通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海通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
    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公司、开户行、海通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海通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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